杭州国泰外语艺术学校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国泰外语艺术学校(以下简称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维护政府、举办者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200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同年财政部颁布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性质是民办非企业组织,实施的会计制度是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及财会人员
第三条 学校的财务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独立设置财务室,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制定财务规章制度,集中管理学校的各种资金。
第四条 学校财务室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同时,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一般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学校财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由校长提名,经学校董事会批准后任命。与学校董事长、董事有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学校财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五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资金。
第六条 学校收入包括:
一、捐赠收入。指学校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并按照是否存在限定区分为非限定性收入和限定性收入。
二、提供服务收入。指学校向学生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包括学杂费收入、住宿费收入、培训收入等。
三、政府补助收入。指学校因为财政或教育主管部门给予的补助而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固定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无形资产处置净收入等。
第七条 除第六条规定的各项收入外,向学生收取的代办费不列入学校收入,应列入“其他应付款”核算,不得挪作它用。代办费应按学年收取,按实列支,多退少补,并须每学年向学生公布收支情况。
第八条 学校各项收入都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并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学校内部其他部门不得自行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禁止隐匿、截留学校收入或抽逃办学资金。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九条 学校的经费支出要以教育教学为中心,根据“确保必需,突出重点、效率优先”的原则安排各项支出。要严格支出管理,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学校的支出包括:
一、业务活动成本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或者提供服务发生的各项支出。
二、管理费用支出。是指学校为组织和管理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学校董事会经费和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费、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以及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减值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和应偿还的受赠资产等。
三、筹资费用支出。指学校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应计入当期费用的借款费用、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等
四、其他支出。是指学校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各项支出,如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无形资产处置净损失等。
第十一条 学校要加强支出管理,进行严格的内部控制,各项支出不得虚列虚报。
第五章净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 净资产包括举办者投入和办学结余二部分。办学结余是指学校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十三条 办学结余的分配。举办者根据学校章程的规定,可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办学结余中按一定比例取得回报。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中情况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回报。
第六章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十六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帐款、预付帐款、其他应收款、待摊费用等。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等目的而持有的;预计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一般设备800元以上、专用设备1000元以上的资产。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四大类:
第一类:房屋及建筑物;
第二类:专用设备;
第三类:一般设备:
第四类: 其他固定资产。
第十八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应当由校内管理部门鉴定,报经法定代表人审批。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帐表相符、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
第二十条 为正确核算办学成本,学校进行固定资产折旧核算。折旧方法:采用平均年限法。
第二十一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外购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学校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转让取得的收入计入有关收入科目。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列入有关支出科目。
无形资产需要按年限摊销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存续期间,可以依法管理和使用其资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民办学校的资产。
第七章 负债管理
第二十三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用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二十四条 学校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帐款、其他应付款、预收帐款、应缴款项等。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类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八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学校反映一定时期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的书面文件。
第二十七条 学校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有关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二十八条 学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财务处室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法定代表人审核,同时签名并盖章。学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出具书面审计报告。学校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将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一并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和有关报表使用者。
第九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九条 学校会计人员、财物保管人员、业务经办人员、审批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第三十条 教育主管部门依法对学校的财务会计工作实施监督。学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和谎报。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009年1月制定